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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對商標權人之保護、落實電子化政府及簡化行政程序,財政部關務署發布修正「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自今(一○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包括:海關核准提示保護期間由一年延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例如:商標權期間距屆滿日尚有五年,海關即核准五年提示保護期。商標權人無需每年檢具資料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

商標權人提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延展註冊之文件,即可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刪除原商標權人未於提示保護期屆滿前申請延長應重新申請之規定。提示保護相關資訊有變更時,商標權人應向海關申請變更。

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需委任代理人辦理提示保護相關事宜。海關得提供商標權人疑似侵權物照片,以利其預為判斷是否前往海關鑑定貨物真偽。

關務署呼籲,由於核准之提示保護期變長,提示保護相關資訊有變更時,商標權人應向海關申請變更,提供海關最新資訊,以利海關之邊境執法。此外,商標權人申請提示保護及延長提示保護已提供線上申辦,節省申請時間及成本,商標權人普遍反應良好。該署為提供更便利之服務,已自一廁所除臭○五年十二月起,增加申請補充及變更提示保護資料之線上申辦項目,歡迎商標權人多加利用。

依規定,商標權人申請提示保護,應以一商標註冊號數為一申請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文字說明。二、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影像電子檔(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等),且影像內容應為經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項目。三、商標權證明文件。四、聯絡方式資訊。前項申請如經受理,海關應通知申請人;如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海關核准之提示保護期間,為自核准之日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商標權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延展註冊者,商標權人得檢具延展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延展後之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一、海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訊,未能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聯繫。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委任代理人規定。

大樓浴室臭味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時,應浴室臭味原因檢具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等)。

二、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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